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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,必须具有真实性,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,一方面是主体真实,另一方面,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;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;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3条,证据包括:(一)当事人的陈述;(二)书证;(三)物证;(四)视听资料;(五)电子数据;(六)证人证言;(七)鉴定意见;(八)勘验笔录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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