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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括原则(principle of comprehension)是古典集合论的基本原则,指古典集合论中用以构造集合的一个重要规定或公理,其内容为无条件承认任给一个性质P,人们就能把所有满足该性质P的对象,且仅由这些具有性质P的对象汇集在一起而构成一个集合.用符号来表示就是G={x|P(x)},其中“|”左边的x表示集合G的任一元素,而“|”右边的P(x)表示元素x具有性质P,{ }表示把所有具有性质P的x汇集在一起而构成一集合。
因此,概括原则的另一表达式为ᗄx(x∈A↔P(x)),亦即凡是集A之元素必具有性质P,反之,凡具有性质P的对象必为集A之元素。
所以,概括原则是一条集合存在性公理(公理模式)。
在德国数学家康托尔(Cantor,G.(F.P.))的早期工作中,概括原则只是隐蔽地被使用着,后来德国数学家、数理逻辑学家弗雷格(Frege,(F.L.)G.)公开地采用这一公理模式。
对于概括原则内容的理解和使用,还应特别指出如下几点:1.概括原则中用以造集的那个性质P必须是精确性一元谓词,任何非精确性一元谓词都不是康托尔意义下用以造集的谓词,这个大前提无论是康托尔还是弗雷格都没有明文叙述,只是在使用概括原则时无形地贯彻。
2.在概括原则之下用以造集的精确性一元谓词是完全任意的,而且对象域也是没有任何限制的。
3.给定精确性一元谓词后,由概括原则所构造之集惟一确定,它恰由所有满足该谓词的对象组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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